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积累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5页(252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41条规定:(1)在达到章程规定的金额之前,组合须将每个事业年度剩余金的十分之一以上作为积累。(2)组合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而积累事业准备金。(3)组合须将总统令规定的资金作为资本积累金积累之。(4)为了补充指导事业费,组合须将剩余金的20%以上结转至下一会计年度。第144条规定,除下列各款之情况以外,不得使用法定积累金:(1)填补组合之损失额时;(2)在其组合区域成为其他组合之区域的情况下,将其财产的一部分让与其他组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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