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0页(180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6条规定:(1)在每一指定渔业,经营指定渔业的渔业者可设立组合;(2)每一指定渔业,设立一个组合。第7条规定,组合必须有2/3以上的具有组合员资格的渔业者参加,同时,具有组合员资格的2/3以上,否则不能设立。第30条规定,设立组合,要有欲成为组合员的中小渔业者10人以上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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