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营林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1页(414字)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营区范围内由部队营造的以及国家批准划给的林木是营造的组成部分,统由各级营房管理部门管理。部队在营区内植树,林木属于军队所有。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协商,明确权属。凡权属明确部队所有的山林,归所驻部队经营。由当地县以上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书。部队在军事禁区内的荒山荒地植树,地权属于国家的,林权归军队,县以上政府要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要与社队签订协议,商定种植、管护和林木收益分配办法。禁区内原有林木权属不变,部队要协助地方搞好林木的抚育管理和病虫害防治,不得砍伐。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的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无论山、地权归属如何,其绿化应在地方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营区植树造林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所需经费应从林产收益中解决,军区或总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