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6页(620字)
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国家渔业主管部长应负责所有浅海及其渔业事务,包括保护、管理和开发马来西亚水域内的海洋及河口捕捞业和渔业,还负责与吉隆坡及拉布安岛联邦领土内的海龟和内陆渔业以及与马来西亚任何州的管辖范围之外水域中的海龟有关的事务。(2)渔业总局总局长应负责所有本法中规定的渔业事务的全面的监督管理;总局长可书面授权渔业官员或副渔业官员行使本法赋予的部分和全部权力和职责。(3)州当局可依据本法任命内陆渔业官员和副内陆渔业官员,实施有关各州范围内的海龟和内陆渔业条款。(4)总局长应负责审查国家渔业计划;所有渔业开发项目应全面符合渔业计划中的管理和保护方针。(5)总局长负责发放捕捞许可证有关工作。(6)任何授权官员无需批准,有权拦截、登上和搜查处于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就船只的航行状况和船员情况、设备或渔具、鱼货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和调查;有权拦载、登上及搜查任何运输渔获物的船只或车辆;有权检查任何渔具、鱼栅、集鱼装置或海洋养殖设施;有权检查任何许可证、执照、记录、证书、文件并取得副本;有权进入并搜查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地方,并取走渔获物标样;有权拘捕违法行为的人,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船只、车辆、渔获。(7)任何抗拒或阻挠授权官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即为违法犯罪者,应处以不超过5000马元的罚款;授权官员执行公务或行使其权力时,应出示有关证件或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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