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执法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6页(429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47条进入、扣押和拘捕等的权力中规定,当任何受权官员有理由确信已发生有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时,无需批准,他就可以:(1)进入并搜查他有理由确信即将犯有或已经犯有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的任何地方;(2)取走在第46条中所述的被检查的任何船只上或车辆上或者被搜查的地方发现的任何鱼货的标样;(3)拘捕他有理由认为已犯有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的人;(4)扣押任何他有理由认为被用于违反本法的任何违法行为或与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有关的任何船只,包括其设备、渔具、家具、配件、备用品和货物,或任何车辆;(5)扣押他有理由认为是在违反本法的情况下捕获的任何渔获物;(6)扣押他有理由认为已被用于违反第26条的违法行为,或在违反第26条的情况下为有人所拥有的任何炸药、毒药、污染物、装置或禁用渔具;(7)扣押任何无照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在进行上述的任何扣押时,受权官员可以使用完全必要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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