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司法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7页(309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32条地方法院和一级治安法庭拥有的本法赋予的充分司法权和权力中规定:(1)尽管任何成文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但是,任何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都应被视为在马来西亚犯法,以便赋予法庭以审理这类犯法行为的司法权,因此,为实现本法的所有宗旨,地方法院或一级治安法庭都拥有充分的司法权和权力。(2)第(1)款不能解释为限制高等法院审理违反任何成文法律的违法行为的司法权和权力。(3)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的任何法律程序均须提交离案件发生地最近的地方法院或一级治安法庭,或公诉人认为最合适的地方法院或一级治安法院审理。(4)本条不影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案件转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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