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团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0页(299字)
民国政府成立后,为使各种渔业团体有章可循,1922年9月,农商部以259号部令公布并施行《渔会章程》,共9章47条。章程规定,渔会应以渔业改良发达为宗旨,除为各地渔民渔商谋求公共福利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渔会数目不宜过滥,县为一区,区许设一会;渔业繁盛的县,可设一分会。渔会职责:负责国内外渔业调查,国内外水产品产地价格信息,渔业改良,渔村渔市整理筹设,渔业事项咨询建议,船网租赁,遇难同业的救恤,争议的调处等。为实现对各地渔会的统一管理,1929年11月及1930年6月,分别由国民政府和农矿部颁布《渔会法》和《渔会法实施细则》,后经多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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