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页(731字)

一个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89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授权深圳市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议案。这个建议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国外一些后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要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某些经济法规和管理体制。我们有必要吸取这一成功的经验,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关系重大,为稳妥起见,必须选择适当地区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深圳市的人文地理经济情况决定了它是进行此项试验的最适当的地方。第二,深圳市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急需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化。为此,就需要全国人大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法规的权力,同时授予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1992年6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授权,对国务院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于7月1日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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