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页(411字)

又称区域代表制。以地理区域为基础选举议员或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的选举制度。这是选举制度发展最早、运用最广泛的形式。地域代表制在法律上表现为选区划分制度,主要有小选区制和大选区制两种。小选区制下,每一选区选出一名代表或议员,各选区的选民数应力求相等;大选区制下,每一选区选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或议员,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应力求相等。地域代表制的优点在于:以地域划分代表或议员参加选举和当选后从事公务活动的界限,从理论上说缩小了国家政治生活的范围,便于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也有利于对当选者的监督;同时代表或议员不受职业的限制,代表本地区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形成本地区的共同意志,并把这种共同意志反映到国家生活中去。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选民和当选者对国家生活的参与往往受地方利益的限制,在竞选制下,候选人和政党势力集中在一定区域内角逐,囿于地域界限,使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不到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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