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页(752字)

一个授权制定法规的决议。1985年4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当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开展,许多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中,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围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还有不少新的复杂问题超出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由于当时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上述授权决定草案。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这一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一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这样规定,既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在基本原则上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是必要的。授权国务院可以对现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制定灵活的变通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的范围,只限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其他不属于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问题等,不包括在内。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或者条例是暂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补充、修改有关法律的决定。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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