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职员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9页(253字)

台湾《渔会法》第22条规定,渔会置理事、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理、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任之,其名额依下列之规定:(1)区渔会理事9人至15人。(2)省(市)渔会理事15人至20人。(3)当局渔会理事21人至33人。(4)渔会监事名额不得超过其理事名额三分之一。(5)渔会置候补理、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监事名额1/2。渔会理、监事应有2/3以上为甲类会员。渔会理、监事应分别互选一人为理事长与常务监事。上级渔会理、监事不得兼任下级渔会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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