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地役权取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6页(232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1)表见地役权可因享有该权利10年取得。(2)地役权的存在为某些外部征象所证明时,地役权为表见的,第1376条规定,非表见地役权不能以时效取得。第1368条规定:(1)任何以时效取得表见地役权的人,可要求一份规定地役权范围的文件证明地役权的存在,并要求将此等地役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得到登记。(2)以时效取得的地役权,除非被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中,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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