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会议决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9页(227字)

台湾《渔会法》第38条规定,渔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渔民小组会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须有各该会议应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开会,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决议。第39条规定,渔会会员(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决议行之:(1)章程之通过或变更。(2)会员之处分。(3)选任人员之罢免。(4)经费之募集。(5)财产之处分。(6)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