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4页(525字)
1951年10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共6章24条,主要规定:(1)总则。本省木材牌价,由江西省林业局或指定木材机构提供方案,报江西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公告。凡省内外任何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公营企业,一律不得在本省经营木材业务,其设有机构的,立即撤销,将存木全部送到指定经营机构,照批发牌价售给。经营木材零售商与加工厂商采购木材,一律向当地木材交易所购进。(2)木商登记及审核批准。竹木零售商、木材加工厂商、代理行、栈及经纪人、行商应在15日内办理木商登记手续,领取购销证进入交易所交易。(3)组织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在各地木材市场设立木材交易所。交易所可按木材成交总值,向卖方收取手续费,作为交易所开支。无伐木许可证的木材不得成交。(4)机关单位购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照批发牌价收购,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在市场直接采购或委托私人采购。根据内地贸易自由的原则,木材在省内运销,不加限制。(5)查验。为防止投机倒把,按本办法在各地设立木材检查站。(6)附则。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者,或投机囤积高抬市价及私运木材等一切违法行为的,各工商科局可按实际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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