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改山林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4页(545字)

195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地主、封建山主所占的山林,应予没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所占有的山林,应予征收;富农、林业经营者所出租的山林,可予征收;凡在上述没收征收之列的山林,其中属于使用科学方法或其他进步设备以及带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等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归国有,不加分配,仍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2)凡属国有或国家企业所有的山林及学校为实验所用的山林,或农民所用的山林,或富农、林业经营者自己经营或雇人经营或投资经营的山林,或小林业经营者的山林等,应予保护,不得侵犯。(3)没收征收的山林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4)凡地主、封建山主在解放后为分散财产而出卖的山林,一律无效。(5)解放前后,已有“借工养苗”或“买青山”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即地主、封建山主对劳动人民“借工养苗”或“买青山”的,一律作废,山林收益,仍归原劳动人民所有。其他阶层相互的“借土养苗”或“买青山”的,由双方协议解决。(6)所有山林皆应切实保护,严禁砍伐未成龄的树木,严禁不按政府规定,或村公约而滥伐山林,严禁破坏经济山林,违者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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