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7页(176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8条规定,欲得到第5条规定的许可者,必须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1)大韩民国国民中具备总统令规定的资本和技术能力者;(2)在依据《政府投资机关预算会计法》之规定的政府投资机关中,合乎总统令规定的机关;(3)属第6条规定的共同许可申请人时,其中一人以上符合第1款或第2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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