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4页(512字)
1951年4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公私有林采伐暂行管理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凡依规定登记确定所有权的民营林,其收益归林主所有,他人不得侵犯。(2)一次间采伐林木30株以上的,如在未设有林区管理所的县分,须向县人民政府农林科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方得采伐。各县农林科有权酌减申请采伐株数或全部不批准采伐。如自用制作器具,或修建房屋采伐林木在30株以下的,毋须领取采伐证,取得村农会的证明,即可进行采伐。如自用的燃料需要,采伐林内的小灌木或修取林木枝条的,不受前两项的限制。(3)林主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时,应作有计划的间伐或择伐,非经特别批准不得进行全伐。林木胸高直径未满4市寸者不得采伐。采伐后的迹地,应于两年内全部补植更新。(4)与国防、保安、名胜、古迹或风景有关的,或有学术研究试验价值的,或可供采种用的优良母树或可作铁道枕木的林木,非经省政府批准,一律禁止采伐。(5)地方政府或林业管理机关,应随时派出干部检查及指导采伐工作,并照所核准的采伐期限到期缴销采伐证。采伐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时,政府将停止其采伐,并按情节的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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