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监督官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6页(310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4条规定:(1)设置森林总监督官,其为公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法规定。(2)根据本法规定和主管林业部长的一般或特别指示,总监督官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将其职权授予副总监督官或其他林务官。第5条规定,设立森林副总监督官,其为公职人员,行使总监督官授予的权力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就职权的行使向森林总监督官负责。第6条规定:(1)林业部长得决定一定数量的其他林务官为公职人员;森林总监督官指定或认可的森林督察员、森林巡查员、森林看守员和木材检查员不必是公职人员。(2)非总监督官、副总监督官之林务官行使本法授予的或总监督官授予的权力并完成总监督官分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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