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254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猎捕或宰杀。但保育类野生动物,除情况紧急外,应先报请主管机关处理:(1)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类性命的;(2)危害农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产养殖的;(3)传播疾病或病虫害的;(4)有妨碍航空安全的;(5)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6)为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有骚扰或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的必要的,应经台湾主管机关的核准。该法还规定,非法宰杀、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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