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图声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294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7条规定:(1)利害关系人得于本法规足之期间内,向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对有关地籍图所载资料提出声明异议。(2)提出声明异议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一切证据方法,尤其是认为适当之文件;如非于本地区居住者,得于本地区选择一住所以作通知其决定之用。(3)声明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且每一声明异议仅得涉及一房地产。第8条规定:(1)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将所接收之声明异议通知利害关系人,而该利害关系人须为接受批准影响之房地产之权利人。(2)利害关系人得于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作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连同适当之证据方法对声明异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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