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残油废物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5页(240字)

丹麦1972年10月17日条例,对残油处置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条例,任何因工业活动而产生残油的厂家必须向区议会如实汇报,并在全市清除废弃物的安排中进行协作,除非该厂本身能够有效地处置残油这一点得到认可。区议会有权规定更为详尽的条款,以便确保满意地储存和收集这些残油。年耗润滑油不超过300升的,厂商不必呈交报告,除非该厂其他工艺过程用油时也产生残油。根据5月24日第178号法令,这种残油的处置安排可以把化学废弃物也包括在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