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陆水排污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0页(374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76节第1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确认,某些有毒、有害或污染性物质正在进入它辖区内的某内陆水,而且,由于发生了事故、不可预见的行为或故障,这些物质已进入了内陆水,则除本节下述条款另有规定者外,该河流管理局应实施它认为为下述两目的或其中之一所必要的和有利的措施:(1)从内陆水中移走物质或以该局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该物质;(2)消除或减轻由于该物质进入内陆水而引起的污染。第2条规定,由前条规定授予的权力不得被认为含建造任何工程的权力,但在该作业完成前或完成后即可拆除的临时性工程除外。第3条规定,本法第3节第5条的规定象适用于河流委员会据本法第5节规定转给河流管理局的职能一样适用于据本节规定赋予河流管理局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亦相应地应包含在河流委员会所转交的职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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