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土地股确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1页(505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9条规定,改组后的农庄、农场和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劳动集体,要按联邦土地法典作出关于选择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决定。根据所作出的决定向区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农业改革委员会提出改变土地所有制以及购买或租赁超过按全区平均定额由个人无偿获得的面积的农业用地的申请。申请还应附有根据联邦总统1992年3月2日第213号命令有权无偿获得土地所有权人员的名单。其中包括:居住在农场(庄)境内的集体农庄庄员,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者;农村中从事社会职业(企业、教育、保健、文化、生活服务、通讯、商业和公共营养等行业)的职工。此外,名单中还包括暂不在当地的工作人员(战争的紧急服务人员,领取企业奖学金者等),有权返回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和在1992年元旦以后由于精简编制而从本企业免职的职工。第10条规定,在确认土地股时,应统计农业企业境内下列地段以外的全部农业用地:划归村、镇、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土地,包括宅旁园地、公共草场、牧场用地;列为重新分配的土地;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所用的种子田;本场租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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