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湖沼水质保护援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0页(320字)
日本1991年《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为促使地方公共团体顺利地实施水质保护计划国家必须对该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建议及其他必要的援助。(2)对于企业为防止指定湖沼水质污染而配备的设施,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资金方面的调剂,技术方面的建议以及其他支持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必须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考虑。(3)为实现本法律的目的,都道府县知事要对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协助,或提出指定湖沼水质保护意见。(4)河川管理者、港湾管理者、其他指定地区内的公共用水域管理者,在贯彻本法律中认为对该水域的管理有必要时,要对都道府县知事申述指定湖沼水质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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