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资源活动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3页(544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下列活动是受控制的活动:由工业活动产生的,或是来自水工程的污染物,或利用污水进行土地灌溉;最终导致大气降水变化的活动;改变水源流态的发电活动;用污染物或污水有目的地回灌含水层的活动;如第38条宣布的活动。(2)除非经本水法授权允许,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受控制的活动。(3)南非水与森林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发布通告,一般性地或专门地宣布某项活动是受控制的活动。(4)在宣布一项活动是受控制的活动之前,部长应当确信该项活动可能对水资源有有害影响。(5)在作出宣布之前,部长应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列出建议宣布的活动项目或活动类别;征集对建议的宣布提出书面意见,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的地址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应不早于发布通知后60天;对在特殊地点进行的特殊活动,可以向业主或控制该地点的人,以及与该事项有利益关系的每一国家机构和每个人,递送或寄送通知的副本。应考虑采取哪些必要步骤(如果必要)使有关人士关注通告的内容,并采取部长认为是适宜的措施;应考虑按本节规定日期收到的全部意见。(6)根据本法发布的每一通告,都应包含一个附件,在这一附件中应列出所有受控制的活动项目,以及在通告前宣布的一批受控制的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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