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页(790字)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它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它是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

中国历史上曾实行过多种兵役制度。春秋战国时期起实行郡县征兵制,直至秦、汉时期;三国时期实行过募兵制,后又改行世兵制;隋、唐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后又改为募兵制,直至宋朝元朝和明、清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清末,编练新军,招募兵员,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中华民国初期,主要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南京国民党政府曾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实行绝对的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我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