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页(199字)

主管全国和地方各区域兵役工作的机构。我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管理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上一篇:兵役登记 下一篇:兵役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