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民国国有林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5页(184字)
193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公布《森林法》。共10章77条。其中第2章规定,国有林由主管部设立林区,经营管理。公有林由各该管地方主管官署,或自治团体经营管理。公有林符合本法规定情形的,可收归国有,并给与补偿金;私有林在国有林及公有林的经营上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国有或私有林地,符合本法规定情形时,可进行出租或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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