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民国森林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5页(431字)

1948年2月28日,民国政府农林部修正公布《森林法施行细则》。共8章75条。其中第1章通则,共7条。规定森林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森林权利,除提出公有或私有的证件并依法呈准登记的外,概属国有。本章还对森林用地编定程序和公报和土地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的诉讼事宜作出规定,并规定编定为森林用地的土地不得供他项使用。第2章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共37条。主要对(1)国有林区的编定、勘查、经营作出规定;(2)对公有林收归国有、公有林或私有林征收为国有林、制定征收计划书、绘制征收林地图事宜作出规定;(3)对征收私有林的补偿金作出规定;(4)对出租或让与国有或公有林地、国有林的采伐承领、填具伐木申请书、公有林、私有林的禁止采伐、伐木许可证办理、伐木遵守事项、国有林区管理处监督指导采伐、超采补植林木和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第3章保安林,共7条。对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编为保安林的程序、保安林补偿标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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