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页(319字)

兵役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服兵役年龄的人员进行的征兵登记。兵役登记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管理机关,并负责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兵役机关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管理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管理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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