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污染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5页(358字)

香港于1980年颁布《水污染管制条例》,编为香港法律条例第358章。《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行政当局经过对环境污染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可以宣布香港的任何水域为水质管制区,有权为水质管制区指定管制当局。根据《条例》,在每宣布一个水污染控制区时,都会在《宪报》上登载所发布的命令,宣布实行水污染管制的区域和该区域的管制当局及有关法律授权。《水污染管制条例》附属立法的法律文件还有:《水污染管制(一般)规则》(1987.4.1),和1980年以后不同时期颁布的各《水管制区的水质量目标》。1990年7月25日,香港政府通过《水污染管制(修正)条例》,新修正的条例包括含有废水排放标准的内容,以《技术备忘录》形式颁布,它是香港水环境保护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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