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船违法认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7页(599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6条规定,考虑到气候条件、渔船违法的性质、巡逻艇或警戒快艇在执行任务中遇到的困难,有三种合乎规定的程序可供选择使用。根据情况三种程序可选择其一,也可结合使用,由记录人决定。(1)普通程序,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条件允许转船;被监视的渔船只有一艘,且及时服从了停船命令;渔船在违法行为粗看起来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向被检查的渔船上派一个由军官或士官率领的小组,检查船上的文件,尤其是捕捞许可证。在渔船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检查小组的组长索要船上的文件,并将在航海日志上发现的关于渔船的位置、航线和航速的情况记录下来;同时注意注明违法船只航海日志的有关页码,并在做了标记的地方签上字。(2)目检程序,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条件不允许转船;被检查的渔船没有按命令停船,或逃避;被扣押的渔船很多,无法逐艘检查;违法行为公然而明显(如渔船在禁渔区内捕鱼或在管理区内无证捕鱼)。在这种情况下,巡逻艇或警戒快艇的船长记下初检的情况以后,向被检查的船迎面对驶,记下渔船的名称号码,船的位置、航线和航速,船上渔具的情况和被认定的违法的性质。(3)特别程序,在违法捕鱼没有被巡逻艇或警戒快艇认定的情况下使用。只要有可能,巡逻艇或警戒快艇艇长或被授权的人员对犯法事实做了认定以后,要向海事指挥官汇报,由海事指挥官通知给海洋渔业主管官和港口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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