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区渔船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7页(388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5条规定:(1)位于被管辖的渔区内的所有船舶都可以被巡逻艇或警戒快艇以声、光或无线电等手段命令立即停船。特别是原则上应为航海人员熟知的国际通用信号是具有命令性的信号。但是必须给渔船以刹车的可能性。然而,发出下达停船命令地点仍应视为该渔船违法地点;(2)当渔船拒绝停船和向渔船发出第3次命令时,可以向渔船前方射击或连射,以迫使渔船停船。这种射击进行3次,第3次以后,如果渔船仍拒不服从命令,巡逻艇或警戒快艇艇长可以命令使用武器向渔船攻击;(3)当几艘渔船同处于同一管辖渔区,巡逻艇或警戒快艇发出的信号是针对所有船的,这几艘船都必须执行停船命令;(4)处于被管辖渔区内的渔船没有立即服从停船命令或逃避巡逻艇或警戒快艇的靠近,这样的事实就等于承认了在第25条第3款情况下认定和记录的渔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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