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脂最低价格限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6页(643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附件2《奶脂议定书》第3条最低价格中规定:(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根据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规避本议定书的价格规定的现象发生。(2)①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②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本议定书第2条加以说明的脱水奶脂,每公吨1100美元;本议定书第2条加以说明的黄油,每公吨925美元。(3)①该委员会在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②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给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他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状。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②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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