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拖网船捕捞纳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7页(215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1条规定,获准的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捕鱼的拖网船要缴纳法令规定的税款。当某拖网船根据渔业部长作出的例外决定,可以不在塞内加尔卸下其全部渔获物时,该拖网船为领取或延续捕捞许可证所缴纳的年度税款额,为在塞内加尔卸下其全部渔获物的拖网船所交纳的年度税款额的两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悬挂未与塞内加尔签订外交协定的国家的国旗,这在他们领的许可证中有明确规定。
上一篇:科威特金属渔船作业标志立法
下一篇:塞内加尔渔区渔船检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