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外国渔船产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7页(479字)
几内亚-比绍《关于批准几内亚比绍省港监条例的法令》第119条规定,对高舷的或从事远距离沿海航行的渔船,任何没有取得几内亚比绍国籍的外国人都不得成为其产权所有者或掌握其一部分产权,也不得为自己建造这样的渔船:(1)在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成为沿海航行、当地运输或体育用的船只的产权所有者,或为自己建造、或从国外进口这样的船,但必须缴纳关税或相应的入籍税。这些船必须完全像葡萄牙人的同级别船一样遵守本条例和葡萄牙海商法的规定,不得越过船籍港港监管辖界限之外航行。(2)这些船只不得装备远距离沿海航行设备,不得用于除近海航行、当地运输之外的其他用途(即使特殊用途)。这些船只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悬挂葡萄牙国旗。第182条规定,任何入籍和未入籍的葡萄牙人都可以成为远洋、沿海、沟渠和河流等的捕捞船的船主或产权所有者。例如:当本条所指的个人没有条件满足市场要求时,年度航行或捕捞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发给遵守省的现行法律、条例的外国人,产权人或老板应承担相关责任,这些责任在按每总吨-比索缴纳税款后在港监办公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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