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机构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7页(305字)

法国1968年5月30日《关于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的权限、组成和工作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协助农业部长指导和制定农业合作政策,使农业合作在欧洲经济组织中适应新的需要。(2)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应长期进行研究、建议和起咨询作用。(3)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可应邀参加制定法规工作,提供咨询意见。(4)农业合作社最高委员会关心政策的制定,全国农业合作审核协会负责审核。(5)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内部设中央审批委员会,对属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审批的申请起咨询作用,可代表农业合作最高委员会作出拒绝合作社或联盟扩大区域、改变宗旨和撤销解散后的批准手续的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