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行政长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4页(252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3节第1条规定,主管部长可以通过发布在公报上的通知,任命1名称为公共卫生行政长官的官员和他认为适当数量的公共卫生副行政长官和公共卫生长官助理。第2条规定,依照部长的一般指示或者特别指示,行政长官有权监督与本法有关的所有事项。第3条规定,经行政长官给予适当的限制后,公共卫生副行政长官和公共卫生长官助理拥有或者可以实施本法授予行政长官的所有权力。第4节规定,主管部长可以任命他认为符合本法目的的适当数量的公共卫生官员和其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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