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使用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3页(378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3章第三者参与使用狩猎权中规定:(1)狩猎权可向第三者出租,行使狩猎权的一方,不能成为狩猎出租协议的对立面,相反租赁者有权参与对某种野生动物的使用。(2)在私人狩猎区,当租赁和未租赁的部分均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范围,公共狩猎区则不少于250公顷时,租赁方可成立。(3)一个租赁者所允许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0公顷,他要对他所允许的狩猎区域付款,一个或多个总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私人猎区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将其面积平均分配时,方可进行出租。(4)一个或多个总面积不足1,000公顷的私人猎区所有者,只能出租其只有狩猎权的那不到1,000公顷地面。(5)狩猎租赁合同必须书面签订,租期至少9年以上,各州可将租期的最低限延长。(6)租赁者必须持有狩猎执照,执照须在德国已有3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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