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保护工作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6页(250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1)鸟兽保护工作计划应在鸟兽保护基本计划的范围内制定,且应包括以下各款事项:计划施行期限;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及禁猎区之设置;鸟兽人工繁殖及放养;对有害鸟兽的措施;鸟兽栖息情况之调查;鸟兽保护工作之实施及教育;关于狩猎执照及狩猎场经营之事项;关于市、郡之鸟兽保护业务及狩猎业务指导的事项。(2)制定第1项规定之鸟兽保护计划时,应按附表1之标准。(3)市、道知事制定鸟兽保护工作计划时,应公告其主要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