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保护基本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6页(267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1)鸟兽保护计划应考虑鸟兽栖息情况制定,且要包括以下各款事项:计划施行期限;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及禁猎区的设备;鸟兽之人工繁殖及放养;对有害鸟兽的措施;鸟兽栖息状况的调查;有关鸟兽保护事业的教育;其他鸟兽保护事业所需的基本事项。(2)山林厅长制定鸟兽保护基本计划时,应从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处取得必要资料后制定,并与环境厅长协商之。(3)山林厅长按第1项及第2项规定制定鸟兽保护基本计划时,应通知市、道知事,并公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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