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船违法认定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8页(358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8条规定,国家级海洋渔业工程师、渔业工程师、海洋渔业技术人员、国家海军士官等以及司法警官,有权认定本法明确的违法事件。第30条规定,以上第28条列述的工程师、官员和人员遇现行犯罪事件时,可以将犯人逮捕,带给有关地区的检察官。这些工程师、官员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请求国家警力协助。当渔船被正式鉴别以后,按目检程序和特别程序,可将犯罪行为视为现行罪,待船长到达港口后将其作为现行罪犯逮捕,然后带给检察官。第31条规定,对于已经被建立违法事件笔录的船长或老大,记录人员可要求他的船立即驶向塞内加尔最近的港口停靠。以塞内加尔的一个港口为基地、其船主或代理人经常住在塞内加尔的渔船可以继续航行,待航行结束才到塞内加尔的最近的一个港口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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