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950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9页(356字)

台湾当局从1948年开始实行以公地放租改为放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1950年,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1)将“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等。(2)公地所有权有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免受货币贬值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10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3)根据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受领农民只要连续缴纳10年地租,每年缴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缴纳的地价,10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该法于1951年实施,于1952年、1953年、1958年、1961年分5期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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