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省级环境政策纲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5页(303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4·14条规定,省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年应起草一份环境纲要。纲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未来4年中由省级权力机构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包括:涉及违反《土壤保护法》造成严重污染的调查案例列表,在未来4年中以省当局开展的或其他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的列表,列明当时正在调查或已经处理的污染案件,指明哪些将要处理,哪些正在处理;在未来4年中需要对超标噪声斗争的措施列表。(2)在本条第2款第1项中有关活动中的财务预算及向国家请求的津贴补助。(3)在现行省级环境政策规划取得进展的报告。起草纲要时,省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兼顾现行的《省级环境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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