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环保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8页(296字)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对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规定包括:(1)地方政府,根据规定,郡议会管理郡的土地使用规划、国家公园和名胜区的管理,区议会管理地方性建筑以及土地规划,颁发许可证,管理公共卫生,维修下水道等。当郡议会与地区议会的环境保护职能发生冲突时,依1980年《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规定,先由地区议会处理。(2)地方自治团体,根据规定,英格兰设有自然保护理事会和乡村委员会,分别负责自然界生态平衡与风景名胜的管理;威尔士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观的保护属于乡村理事会的职责;苏格兰根据1991年《自然文物法》规定,由自然文物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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