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页(776字)

国家电子出版物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国家电子出版物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有关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行政处罚主要包括:①电子出版物刊载或者经营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并销毁违法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非电子出版单位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名称或者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的;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电子出版物的。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接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的;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未经许可擅自批发、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非电子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的。④申请人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批准证件。受处罚的当事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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