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和旧大陆螺旋蝇蛆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4页(42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8.1条规定,当从被认为新大陆或旧大陆螺旋蝇蛆感染国家进口家养和野生哺乳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在动物原产地饲养场,出口动物在装货前立即接受官方兽医检查。通过伤口检查,寻找新大陆或旧大陆螺旋蝇蛆卵块或幼虫,任何感染动物都应拒绝出口;(2)即将进入出口国检疫棚前:在官方兽医直接监督下,每头动物都应彻底检查,任何动物都不可出现感染情况;任何伤口都须应用官方许可的杀幼虫剂,应用推荐剂量进行预防性治疗;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应用获得进、出口国家双方官方同意的新大陆和旧大陆螺旋蝇蛆控制药物,按厂家推荐剂量尽快对所有检查过的动物进行浸泡、喷洒处理;(3)检疫结束,即将出口装运前:所有动物再次接受感染检查,任何动物均无感染;所有伤口均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应用许可的药物做过预防性治疗;所有动物再次进行浸泡或喷洒性预防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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