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副结核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3页(18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6.1条规定,进口种用或饲养反刍动物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动物:(1)装运之日无副结核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5年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出现副结核病临床症状的畜群内;(3)装运前30天内接受副结核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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