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1页(355字)

与独任制相对,是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合议庭就是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且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如实地记入笔录,评议笔录还应当由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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