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9页(1049字)

①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设立行政法院的主要是欧洲一些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前联邦德国、奥地利、芬兰等。法国是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法国行政法院可以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创建于1799年,称为国家参事院。法国1799年宪法第52条规定:“在执政的领导下,国家参事院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困难。”1872年的法律在赋予国家参事院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又规定设立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1872年时,国家参事院取得独立的审判权力,成为真正的最高行政法院。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1953年9月30日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和11月28日作为补充规则的公共行政条例,对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权限的划分,作了一次大变动。一切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法院受理时,都由地方行政法庭管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权限,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政府的咨询机关,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同时又是全部行政法院的最高法院,它的职权包括四个方面:咨询职务、审判职务、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职务、指导下级行政法院工作职务。原联邦德国的行政法院是全国所设立的六种法院之一,根据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和1975年法院组织法分设3级,即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此外还有奥地利、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卢旺达、埃及、希腊等国也设置行政法院。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门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这里规定了行政法院的性质和管辖范围,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只设立一个专门法院,不设立其他专门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只在初级法院内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行政法院是属于初级法院层次的专门法院、一审的专门法院,它的上诉审法院是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统一管辖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不再作普通司法管辖和专门司法管辖之分。在1991年前澳门设有审计评政院,审理行政和税务诉讼。1991年《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重组澳门行政法院,管辖关于行政、税务和海关事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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